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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采购业务,提高选定采购公司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我部于2000年2月13日下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2000]37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不再办理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公司的资格审定和复审工作。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除贷款国有特殊规定外,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本办法中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最终使用贷款,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财政部收到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国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函复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并向采购公司发布信息。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开始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见附件一)。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协调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邀请书的发出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均以邮戳为准)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收到招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见附件二)。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要有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日期提交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必须重新招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成立由5名以上奇数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市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领导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提交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定标准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




  第一、二类项目的评委会应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的代表。




  打捆项目的评委会应包括各个子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子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的代表。




  六、评委会的评定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1、近3年累计进口到货金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20分,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5分,5000万美元以下10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2、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7000万美元以上(含7000万美元)15分,7000万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0分,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5分,3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项目单位的委托书、财政部下发的委托采购通知或同意中标的函。




  3、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10分,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5分,5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4、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ISO系列标准证书,10分。须附有关证书复印件。




  5、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不超过15分。




  6、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不超过15分。




  7、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5分,违反规定的0分。




  8、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10分。




  (二)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1、近3年累计进口到货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20分,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15分,3000万美元以下10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2、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1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0分,10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项目单位的委托书、财政部下发的委托采购通知或同意中标的函。




  3、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0分,5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5分,2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4、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ISO系列标准证书,10分。须附有关证书复印件。




  5、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不超过15分。




  6、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不超过15分。




  7、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5分,违反规定的0分。




  8、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10分。




  七、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密封提交项目实施单位并在投标截止日后,由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对打分内容中1至4项和7项的标准分值当场计分。打分内容中的5、6、8项为评定分值,由各评委独立打分。标准分和评定分合计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分结果书面通知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漏。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存档两年备查。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审工作。




  九、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须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函复地方财政部门,并抄送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的采购公司。




  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在收到财政部复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件三)。




  十、在选定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工作中应避免垄断行为及各种形式的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中央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招标的贷款项目总额50%,或任何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60%的,即可视为垄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对有垄断倾向的采购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发现违规或违法问题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对项目实施单位或采购公司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查处,也可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公开通报。




  十二、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附件二




代理申请书(格式)




____(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贵单位关于_____项目的招标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代理机构的投标。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




  二、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等情况




  三、近3年进口到货金额情况(附相关证明文件)




  四、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累计金额情况(附项目单位委托书/财政部委托采购通知或同意中标的函)




  五、近3年承担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情况(附相关证明文件)




  六、公司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ISO系列标准证书情况




  七、负责此项目采购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




  八、工作计划及拟投入的工作量




  九、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




  采购公司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





_____(采购公司名称)




_____(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




 




_____(公司公章)




_____(日期)





 




  附件三


                            合同编号:




甲方(项目实施单位):




乙方(采购公司):




  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利用_____政府贷款____项目的采购工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1.2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1.3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财政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1.4 乙方应在执行采购合同中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商务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技术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商务工作,且需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 项目名称和采购金额




  第三条 甲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五条 收费种类和金额(其中代理手续费甲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支付20%预付款,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75%进度款,采购合同支付完毕后十五大内支付5%尾款)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采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或者本协议生效后______年终止,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双方依照协议的规定对仍然持续性的义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条款的继续遵守和责任履行。




  第九条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财政部




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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