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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公告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 告

                         2001年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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