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文告稿件库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3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备 注
1 2620.2100 含铅汽油淤渣(包括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  
2 2620.6000 含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  
3 2620.9100 含有锑,铍,镉,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锑,铍,镉,铬及其化合物)  
4 2621.1000 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  
5 2710.9100 含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  
6 2710.9900 其他废油  
7 3006.8000 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  
8 3825.1000 城市垃圾  
9 3825.2000 下水道淤泥  
10 3825.3000 医疗废物  
11 3825.4100 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  
12 3825.4900 其他废有机溶剂  
13 3825.5000 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  
14 3825.6100 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  
15 3825.6900 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  
16 3825.9000 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  
17 7112.3010 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  
18 7112.3090 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