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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4号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现公布《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一批)》,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 O O 一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附件: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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