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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一、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两份。正本交企业保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批准证书标题字进行了烫金、压鼓处理。



  三、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国徽图案和MOFTEC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管理工作中予以重视。



  四、批准号: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如"外经贸冀XXX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市、自治区所辖市、区(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现行做法与此项规定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证时,对已编字号进行调整。



  五、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六、批准日期:为批准设立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七、发证日期:为颁发该批准证书的日期,如属新发证书,与批准日期相同。



  八、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九、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十、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一、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二、联合年检记录:由各地外经贸部门根据联合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地自行刻制)。



  十三、备注: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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