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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海关总署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_____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修改后式样)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_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关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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