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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零售行业不规范促销问题突出。改革开放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十分活跃,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零售行业在促销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了一些含有欺诈性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当前,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促销宣传行为不规范。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将参加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了消费者。二是在促销前提高商品价格。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甚至天天打折、天天降价,以虚高的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三是在促销活动中对消费者作出种种限制。零售商单方面规定:对促销商品一律不承担退换货责任,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四是开展促销活动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2005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包括整治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在内的专项行动工作,促进零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监管乏力。
  目前,我国规范促销行为的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中,这些规定较为原则,针对性不强,并且对促销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尚无相应的规定,规制乏力。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是,零售商应当提供哪些信息、通过什么方式提供、何种情况可以变更等,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规定,零售商应当对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但是,对于有奖销售过程中零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奖品、赠品,零售商是否需要开具相应的凭证,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近年来,限时、限量促销作为一种新颖的促销方式,为零售商普遍采用。在促销活动中,一些零售商并未按照事先的允诺提供低价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亦尚无相应规定。因此,为了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针对当前促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门规定,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

  (三)发达国家有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专门规定。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了专门的规定。法国规定,零售商一年之中只有两次时间可以对纺织品进行季节性打折,其他时间不允许进行打折促销;欧盟规定,平时商品打折不得低于八折,圣诞节和年中的两次集中打折促销需要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等等;英国《1994年星期日交易法》专门规定,规模28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星期一至六的营业时间没有限制,但星期日则只能从上午10点到下午6点之间选择营业6个小时,在复活节期间星期日也不得营业;日本《不正当促销奖品及不正当表述防治法》规定,限制设置过度的促销奖品,禁止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在宣传、包装中不得使用在品质、价格等方面显著优于本企业产品实际情况或竞争者产品的误导性表示等。

  (四)应当将各地对促销行为的规范上升为全国性规定。2004年来,我国部分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范。2004年12月2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的通知》;2004年12月29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以来,山西、武汉、沈阳、重庆、乌鲁木齐等地相继出台了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规范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规范当地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善消费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文件属于地方性规定,并且大多是推荐性的自律规范,缺乏罚则,没有强制力,施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各省市、消费者纷纷呼吁,国家应当抓紧总结各地的有益经验,尽快出台《办法》。近年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要求,制定相关规定,规范零售商的促销活动。
  2005年春节,吴仪同志在视察北京市场时,肯定了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零售商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并指示陪同的商务部领导,要求商务部将地方经验予以总结,适时出台全国性规定。

  二、制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主要过程

  为了落实国务院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配合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建立规制促销的长效机制,2005年初,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着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期间,认真研究了北京、上海等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规范,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专家、零售商、供应商、协会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反复论证。市场建设司还两次就《办法》征求了部内条法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全国整规办等司局的意见。
  2005年9月14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建发〔2005〕463号),明确将起草、制定《办法》列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并由几个部门联合发布。
  之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司局组成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对《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10月31日至11月20日,将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截止11月30日,社会公众对《办法》提供了50条网上意见、31条网友评论、13封电子邮件和3份传真,许多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了对《办法》的具体修改意见。期间,商务部黄海部长助理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北京、天津等部分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办法》的意见。
  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5年12月底,以商务部办公厅函再次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的意见,形成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送审稿)》,共计27条。

  三、《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构建和谐商业环境,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循的原则主要是:“适度监管、合法规范、公平有序、百姓受益”。
  起草过程中,始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本原则为依据,针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既能使零售商将相应的条款作为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准则,也能使消费者直接引用相应的条款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并非限制零售商的经营自主权,而是通过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零售行业的良好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通过一系列明确规定,督促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督促零售商加强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要求零售商如实宣传。《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且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零售商因变更促销内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变更的除外;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等等。

  (三)规定零售商必须就促销商品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促销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货的,零售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换,并提供便利的服务,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不得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四)规范零售商的价格行为,禁止其虚构价格。《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对因清仓促销活动、限时、限量促销严格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因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标明促销活动的截止日期。零售商不得以虚假的前款事由开展促销活动;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六)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办法》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七)依法惩处,综合整治。对于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办法》规定,各地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了防止有关部门相互推诿,规定了举报受理机制,即:零售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零售商所在地的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接受举报并及时对举报事项核查,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向社会公告;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将举报情况转送有关部门核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行业管理,及时掌握市场情况,《办法》建立了一定范围内的促销备案制度,规定: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并不涉及任何许可事项,也不干涉企业经营自主,只是为分析促销行为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而设,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促销。
  此外,《办法》还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真正给予消费者实惠的促销活动。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未涉及购物返券。购物返券是近年来零售商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因其对消费者的权利作出较多限制,且有些零售商采取这种方式促销时,返券幅度大,消费者很难判断价格真伪,有的消费者受返券诱惑,陷入循环购物陷阱,对购物返券社会争议很大。《办法》草案曾针对购物返券问题拟定了有关规定,从规范使用返券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2005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许多社会公众提出,购物返券涉嫌价格欺诈,并扰乱了商家公平竞争秩序,政府应当明令禁止。2006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致我部的《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发改办法规〔2006〕107号)中明确提出:“返利券(即购物返券)是否属于代币票券,如何对商家印制、发放返利券行为进行管理,建议予以研究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意见。”为此,2006年1月25日,商务部办公厅专门致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就购物返券有关问题征求意见。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回函,认为购物返券不是代币票券。
  一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某些地区已严格禁止购物返券这种促销方式,希望在《办法》中不再对购物返券作出规定,否则有将其合法化之嫌。并且,除了购物返券之外,一些零售企业还通过发放消费卡等形式进行促销,对购物返券、消费卡等方式的促销活动,对之规范还涉及到人民银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我们的意见,对购物返券等还应作深入研究,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对此,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相关司局不持异议,并表示要尽快成立相关课题组,研究购物返券、消费卡等问题,制定有关规制购物返券等促销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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