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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与起草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配合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于2006年9月28日致函我部,要求我部起草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我部对相关立法进行了研究,并与部分相关单位(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外汇局、人大财经委、人大法工委、中石油、中海油、注册会计师协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按照各方反馈的意见,我部修改并形成了目前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基本制度,设立、登记、税务和外汇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审批制度:出于现行外资准入制度、外汇管制以及公平性等考虑,参照对三资企业的外资管理制度,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第20条)和重大变更(第25条)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的审批,一般事项的变更需要到审批机关备案,同时明确了设立审批需要报送的文件(第21条);
  (二)中方合伙人(第2条):由于合伙一般规模不大,自然人作为合伙人较为常见,且“办法”是以《合伙企业法》为上位法,因此“办法”明确规定中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三)产业政策(第7条):现行产业政策采用针对股权式合营企业的表述,根据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我们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控股”地位理解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及分红比例,从而明确了产业政策(包括“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和“中方相对控股”)如何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劳务出资:鉴于目前对外国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尚无相关配套规定,实践中无法操作,暂时只允许中国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第10条);
  (五)出资期限(第11条):鉴于合伙企业一般规模不大,参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制度,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劳务以外的出资应当在批准后90日内一次缴清;
  (六)出资额与投资总额(第12、13条):参照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制度,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定出资额和投资总额制度;
  (七)登记备查制度:为维护交易安全,“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普通合伙人应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供其主要财产清单(第21、25条),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在财产发生重大变化时将该变化向审批和登记机关备案,便于交易相对人获得关于外国普通合伙人偿债能力的信息;
  (八)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海关、外汇等管理制度(第28至32条);
  (九)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法人制企业的制度衔接(第36条):鉴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上述非法人制企业在制度设计上不完全相同,“办法”将不适用于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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