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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工商登记政策

  (一)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条件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三)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的申请按照大类核定。
  (四)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但最低限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认缴的出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全部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的,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六)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七)服务业企业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八)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九)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行为的服务业企业实行年检免检(专项整顿除外)。上年第四季度登记注册的新设服务业企业可予免检。

  二、税收政策

  (十)从事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代收转付收入可在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二)将从事服务业的纳税义务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地市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
  (十三)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服务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金融政策

  (十八)在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在省财政预算内统筹设立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要有所增加,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服务业企业、服务品牌和社会公益性强、发展前景好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市、县(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十九)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到郊区(县)新建配送中心,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对列入省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十一)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和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连接公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二十二)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38号)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二十三)对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和龙江老字号服务业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中小服务企业。
  (二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企业上市、发行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四、土地政策

  (二十六)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二十七)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二十八)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九)对经营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三十)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
  (三十一)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和龙江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价格和收费政策

  (三十二)进一步推进服务价格体制改革,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
  (三十三)逐步缩小服务业(特种行业除外)用水与工业用水差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服务业用气在与工业用气执行同价的原则下,逐步调整到位。
  (三十四)积极配合国家简化电价分类,逐步缩小服务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差价。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成本。
  (三十五)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六、人才政策

  (三十六)有计划地在现有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业,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扩大紧缺专业招生规模,鼓励校企合作。
  (三十七)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外优秀服务业人才。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相关机构认可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稿件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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