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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以下统称《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截至目前,我部已核定援外项目实施企业335家并已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援外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6年内已送达资格认定申请且目前尚在办理补正材料的企业,应在2007年1月31日之前向我部送达补正材料,逾期将一律作为不受理或不许可处理。对于未予受理或未经许可的企业,请于2007年2月28日之前自行取回已递交的申报材料,逾期我部将不予保存。

  二、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凡在今年资格核验中其援外资格“自动丧失”的企业,如再次申请援外资格,须在2007年7月31日后方可申请办理。

  三、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2007年企业在申报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时,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和业绩证明相应以2005和2006两个年度为准。

  四、根据商务部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办理援外资格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邮寄)一律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大厅报送,该中心将统一负责援外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接收和援外资格认定批件的发送工作,具体审核工作仍由商务部援外司负责。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大厅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徐琳 杜磊
  电 话: 65197859 65197872
  地 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大厅7号窗口(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楼一层西侧2112房间)
  邮政编码:100731

  五、已经资格认定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如发生规定的变更事项,必须在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大厅送达备案材料。如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备案义务,经查证,对于不再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其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自动丧失;对于存在欺骗、贿赂行为的,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我部有权撤销其资格。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00七年一月

  (首发站点:商务部援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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