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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9月25日公布的《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企业业绩表》(以下简称《业绩表》)中,共有906家企业被列入业绩核查名单。目前,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中业绩审核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1为前阶段业绩核查结果。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凡设限地区业绩为零,则企业不具备该类别分配资格,其非设限地区业绩不参与计算可申请数量。因此附件1中,凡设限地区业绩已归零企业,其非设限地区业绩也自动归零。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1月21日,如企业对附件1的业绩核查结果持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陈述具体意见和理由,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后提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商税务和外汇等管理部门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企业收汇核销情况、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真实性、企业代理费发票和被代理企业真实性进行认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补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根据企业举报,对全国各地区2007年1月-7月相关类别对设限地区和非设限地区出口总金额大于等于50万美元的新增企业(除《业绩表》中已被列入核查名单企业)进行业绩核查,核查名单见附件2。

  被列入附件2的企业须在11月30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内容及邮寄地址详见《业绩表》第二项规定)。企业须保证材料完全真实,如发现材料虚假,将取消其所有类别分配资格。核定后的业绩将于审核工作结束后予以公布。

  三、被核查企业(包括《业绩表》附件2和本通知附件2企业)均暂不参加分配,相关类别可申请量将予以保留。如核查确认企业业绩真实性,将根据审核后业绩为企业下达分配数量;如企业未通过核查,则取消其相应类别可分配量。

  四、未被核查企业各类别可申请数量将另文下达。

  五、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11月21日,个人和企业可对虚报业绩企业进行举报。举报应以实名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举报须提供举报人姓名、具体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手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材料须由举报人签字;以公司名义举报须提供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举报材料,商务部外贸司将不予受理。举报材料可以传真形式发送至商务部外贸司纺织品处(010-65197734),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将予以保密。

  举报期内,商务部外贸司将暂时冻结被举报企业的许可数量,待业绩审核通过后,将为企业下达相应数量。


  附件:1. 业绩核查结果
     2. 新增核查企业名单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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