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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在香港签署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十》”),该协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央驻港联络办副主任殷晓静出席了签署仪式。

  《<安排>补充协议十》在《安排》及其九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对香港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服务贸易开放、金融合作、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内容。特别是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对香港采取65项具体措施,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限制等。同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服务的开放承诺。截至目前,内地对香港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措施已达403项。

  此外,《<安排>补充协议十》在金融合作、贸易投资便利化等领域增加了新的合作内容。在金融合作方面,双方同意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为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提供支持和便利。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为支持香港企业开拓内销市场,双方将加强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领域的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安排>补充协议十》的签署,将对香港巩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地位和发展新兴现代服务业提供有益的帮助,也将为内地经济带来新的活力。

  附件: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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