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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6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于2007年11月21日发布该年度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商务部于2012年11月21日发布该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自2012年11月2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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