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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相纸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决

  201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决。

  商务部认定,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23.5%和23.6%。

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3.6%。

  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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