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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裁决

  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的裁决。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并据此确定了倾销幅度。根据裁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33.3%-78.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以及ITU-T G.657A/B型光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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