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
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20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了我部《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为进一步推动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计财司)联系。
联系人:安波、高如杰
联系电话:(010)65197497、(010)65197478
传 真:(010)65197458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
2.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