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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
           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20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了我部《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为进一步推动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计财司)联系。

  联系人:安波、高如杰

  联系电话:(010)65197497、(010)65197478

  传  真:(010)65197458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

     2.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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