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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6号 【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应进出口行业的要求,在有关行业组织协调的基础上,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柠檬酸等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将根据行业的发展的情况,在有关商会申请的基础上,由商务部会商海关总署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告。




  对列入《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以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出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未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海关在审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时以商品编号为准,商品名称只作为参考。




  各进出口商会应本着方便企业出口、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见附件2)办理。




  对于伪冒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出口的企业,海关和商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


      2、《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3、《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商会联络员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2: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负责出口商品预核签章的具体实施工作。现就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有关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对于纳入出口商品预核签章目录的商品,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前,将出口合同(或正本合同的影印件)送达有关商会,对急需办理的出口合同也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供上述材料,由商会对出口合同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填写《中国××商会预核签章表》,并在《签章表》的指定位置加盖预核签章防伪印章、在出口合同的成交价格和数量位置加盖预核签章防伪印章后送达企业,企业持经商会预核签章的《签章表》正本及出口合同到海关申请出口报关。




  二、对分批出口的合同,企业可向商会一次性申请,经商会审核其分批合同的数量价格与分批合同一致后,商会应在《签章表》填写统一编号。




  三、商会审核出口企业的申报材料,应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同行协议为依据审核出口合同。对未列入商会同行业协议的特殊规格或品牌的商品,可参照同一时间生产出口的相同或类似型号的商品进行审核。有关商会要在公告发出10日内将同行协议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备案,今后如有调整,在调整后的10日内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备案。




  四、商会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预核签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以快件形式送申报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商会不予签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在送商会预核签章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尚未收到商会答复的,应向商务部反映。




  五、商会应建立预核签章管理系统,对纳入预核签章目录的商品,每3个月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报告本季度商会预核签章的情况。




  六、商会在审核预核签章商品出口合同时,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对未加入本商会的企业提出的预核签章申请,商会应给予会员相同待遇。




  七、商会对企业提交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八、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应执行首问负责制。商会联系人(见附件3)在接到海关关于预核签章的询问时,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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