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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0号
【发布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现公布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64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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