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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 发布《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05-11-23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现就《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总量和涉及国家地区

  对美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中列明的21种产品,具体产品及相应中国海关商品编码详见附件1(许可总量见商务部2005年第84号公告)。

  二、管理实施时间和验放手续

  对附件1所列产品,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对美国出口,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中国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若美国海关提出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供中方签发的《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

  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专用章和发证机构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及《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样本)见附件2,专用章(样章)、发证机构名单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45号公告。

  附件:如文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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