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对外贸易管理

来源: 类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效日期:2001.01.01--失效日期:2005.12.31)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1)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 关 总 署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