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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上述通知的精神,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率调整后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工作,并积极帮助企业反映和及时解决出口退税中遇到的问题。

  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范围包括目前海关税则第6类30章、第11类52章、58章、60章至63章中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二、以上货物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下达。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quot;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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