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进口含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等基本原料,经简单加工混合,但未改变其形态、用途的油脂,其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50%的,不享受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优惠税率,仍按关税配额管理。对上述食用油进口,国家按进口食用油中含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比例最高的品种(比例相同的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排序)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二、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以优惠税率进口混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油脂进口商,须如实申报混合品种、比例及用途,并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注明混合品种、比例的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商 务 部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