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对外贸易管理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局公告2003年第27号【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  家  林  业  局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