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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2007年第12号
【发文日期】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7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7-2-18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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