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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文日期】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17-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7 1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补贴,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产品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英文名称:
OrthoChloro Para Nitro Aniline


  分子结构: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黄色结晶粉末,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强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缓蚀剂的中间体,或用作生产防治血吸虫病的特效药氯硝柳胺,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92142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初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如下:


  阿迪工业有限公司:

  Aarti Industries Limited                             20.4%

  
  其他印度公司:

  All others                               166.0%


  四、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


  自
20171020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商务部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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