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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国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经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的112项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以下简称年检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保留44项,取消66项,合并2项,精简比例为61%。

  现将《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方案》中取消的年检事项,市及区县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年检,将清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其中涉及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方案》中保留的年检事项,要按照节约成本、便捷有效的原则,改变年检工作方式。企业年检申报主要采取网上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年检申报提供方便。企业自愿上门报送年检材料的,应予以接待。对可通过日常监管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直接予以确认的年检事项,取消申报手续。年检结果采取书面通知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公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在证照或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印章。

  三、年检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办法,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企业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出具相应证明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提供服务。对改变工作方式的年检事项,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程序,及时通知企业。
  
  四、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对《方案》中保留的年检事项还将进一步进行清理和调整。今后新设立年检事项,要依法设立,严格控制。

  五、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市有关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要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要将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督察考核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

  一、保留的涉及企业年检事项目录(44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软件企业年审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4.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复核
  5.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复核
  北京市公安局
  6.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核查
  北京市财政局
  7.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北京市人事局
  8.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年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0.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
  11.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
  12.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定期统检
  1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审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测绘资格证书年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1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16.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年检
  19.汽车用燃气加气站资质年度审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年检
  北京市商务局
  2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年审
  22.企业境外投资年检
  2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年审
  2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北京市卫生局
  27.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核查
  2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29.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复核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0.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市属金融企业除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3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2.企业年度检验
  33.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年度检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3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年检
  36.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持证单位年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37.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
  38.复制单位年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9.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年度验证
  40.药品生产许可证年检
  41.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核
  北京市旅游局
  42.旅行社年度检查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4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检
  4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年检

  二、取消的涉及企业年检事项目录(66项)
  
  (一)部门自行设置和依据不充分的事项(29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煤炭经营许可证年度检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校办企业年检
  北京市公安局
  3.出租汽车经营者治安登记年检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
  5.特种行业许可证检查
  6.从事爆破企业年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对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8.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年检
  9.北京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年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年检
  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复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12.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
  13.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北京市商务局
  14.棉花经营企业年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5.城市燃气供应企业资质复审
  北京市文化局
  16.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16毫米电影)
  北京市卫生局
  17.食品卫生许可证复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8.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证书年审考核
  19.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年度审核
  20.锅炉安装许可证年度审核
  21.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改造资格年审考核
  22.气瓶充装年审
  北京市农业局
  2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
  24.动物诊疗许可证年度审核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年检
  北京市文物局
  26.北京市文物代销经营许可证年检
  北京市旅游局
  27.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复核
  28.旅游餐馆星级复核
  北京市地震局
  20.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

  (二)将年度定期检查改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29项)
  北京市公安局
  3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
  31.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
  32.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年检
  北京市民政局
  3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认证
  北京市司法局
  34.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事业单位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5.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年审
  36.劳动保障证书年检
  37.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年检
  3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年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度检查
  40.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年度检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41.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42.水路运输行业年检
  北京市商务局
  43.典当行年审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年审
  北京市文化局
  4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检
  46.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检验
  47.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企业审核登记
  北京市卫生局
  48.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复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9.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0.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年检
  5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度审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北京市农业局
  52.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度审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53.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及为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节目的单位年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54.印刷业经营者年度核验
  北京市体育局
  55.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年度审验
  北京市统计局
  56.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机构年度检查
  北京市园林局
  5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年度审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5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度验证

  (三)其他事项(2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59.税务登记证验证(对本市正常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实行税务登记证免检)
  北京市文化局
  60.从事35毫米电影发行的单位年检(目前本市没有从事35毫米电影发行的单位)

  (四)北京市旅游局承担的6项涉及企业年检事项,待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后,再正式公布。

  三、合并的涉及企业年检事项目录(2项)

  1.将北京市公安局承担的“出租汽车治安登记年检”并入“机动车年检”
  2.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机动车经营企业年检”并入“企业年度检验”


                  (稿件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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