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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1号,公布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所附目录中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调整表
现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所附目录中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凭已签发的有效许可证件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第64号公告目录调整表

     2.第70号公告目录调整表

     3.第71号公告目录调整表

     4.第72号公告目录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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