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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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