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经过风险评估,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以下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

  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植物产品: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有关企业在进口上述动植物产品前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在上述货物入境时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依法进行检验检疫。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肉类改为按年度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和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进行核销。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提供)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