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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122号
为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防止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传入,2002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及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2002年第58号公告,对来自欧盟的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提出了具体检疫要求。鉴于我国按照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正在拟定新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决定对2004年5月1日欧盟新增加的10个成员国的木质包装暂不实行2002年第58号公告。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仍按一般规定办理相关检验检疫和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九月六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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