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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6号
  2004年11月16日,中国与阿根廷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和梨输阿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阿苹果和梨必须符合阿根廷有关检疫法律和法规,不带有阿方关注的桔小实蝇等12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输阿苹果和梨应来自桔小实蝇非疫区,并在产区实施针对桔小实蝇的监测。

  三、输阿苹果和梨应来自梨锈病的非疫生产点(或果园)。产地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梨锈病的转主寄主(桧柏)。

  四、除新疆香梨外,输阿苹果和梨应实施果实套袋措施。

  五、输阿苹果和梨的果园、包装厂应在检验检疫系统注册,并由中阿双方共同指定。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

  六、输阿苹果和梨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区(省)、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并在出口货品托盘上标出输往阿根廷的英文字样。

  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2%抽样比例对输阿苹果和梨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八、在项目开始前,阿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项目是否实施。阿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

  其他要求将按《中国苹果和梨输阿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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