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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119号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2005-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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