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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函〔2005〕424号
 【发布日期】2005-06-10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的安全卫生管理,从源头保证出口兔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根据欧盟等主要进口国的卫生要求,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决定对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对辖区内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的供货肉兔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肉兔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兔肉生产企业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查批准。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附件)的有关规定。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备案饲养场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的频率为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监督检查,每60天至少1次随机抽查,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管频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饲养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药物和饲料使用、记录情况,出笼前的疫情、健康卫生状况,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屠宰用兔情况等;并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疫病、疫苗、农兽药残信息通报制度,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对于检出和发现的疫情、农兽药残和违禁农兽药销售使用情况,在24小时内相互通报。

  三、出口兔肉生产企业必须对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并实行“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由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统一供应种兔、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兔肉生产企业的管理。出口兔肉生产企业必须为每个备案饲养场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设立兽医工作室。专职兽医负责备案饲养场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药管理,监督指导备案饲养场的各项活动。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兔肉生产企业派出的专职兽医对饲养全过程的疫病控制、用药指导和动物保健的管理,并有完善的记录。专职兽医有权对饲养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专职兽医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出口备案资格:
  (一)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分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擅自收购非备案饲养场肉兔的;
  (三)发生重大疫病和安全卫生问题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半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将汇总后的备案饲养场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并抄送认监委。


  附件:出口加工用肉兔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稿件来源:国家质检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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