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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函〔2005〕427号
 【发布日期】2005-06-10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的卫生管理,保证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状况符合欧盟等主要进口国的卫生要求,根据欧盟等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决定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辖区内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供货渔船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渔船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生产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查批准。渔船检验检疫备案必须符合《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附件)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和捕捞许可证等资质。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对检验检疫备案渔船拥有管理权,检验检疫备案渔船必须接受出口生产企业的管理。只有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渔船方可向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加工用原料,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从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渔船收购原料。

  二、对暂停向欧盟出口的鱿鱼加工企业,各局要本着“成熟一个,备案一个;备案一个,放开一个”的原则,稳步恢复辖区内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备案渔船和注册企业对欧盟出口鱿鱼产品。对于进(来)料加工水产品,各局应严格按欧盟的卫生要求逐批逐项检验检疫,只有符合要求的原料方可加工后恢复对欧盟出口。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管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对检验检疫备案渔船实施监督管理,并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每个捕捞期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消毒器具、温控装置、冷却和冷藏设施的配备和运转情况,环境、人员卫生状况,特别是冷藏舱内壁防霉和锈蚀情况等。

  四、凡收购未备案渔船渔获物供应给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或不配合、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或明显违反备案要求,在限期内没有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备案渔船,所在地区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予吊销出口备案资格。擅自从非备案渔船收购渔获物加工出口的生产企业,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暂停接受其对欧盟出口报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半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将汇总后的备案渔船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并抄送认监委。



  附件: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料供应渔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稿件来源:国家质检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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