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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委托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7〕24号
  【发布日期】2007-02-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办转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的文件精神和商务部委托审核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对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外资审批联网系统进行了核查,并对符合国办发〔2005〕15号文件要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了管理体制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整改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其管理体制已在商务部备案,现委托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管理开发区内设立的相关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

  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无船承运、建筑、印刷、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运输、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行业的相关规定(见附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外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并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对委托审核管理工作进行核查,对在委托期间有违规审批行为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将停止对其的委托。

  三、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联网和网上联合年检的要求,并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发证系统做好审批备案及统计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应符合要求,便于商务部了解情况、加强监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委托审批管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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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关于委托审批管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
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


  一、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89号)

  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0号)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1号)

  四、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2号)

  五、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3号)

  六、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七、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

  八、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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