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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11-04-18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2010年3月8日,国内企业就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向商务部提出期中复审申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2.6%。
  (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56.7%。
  (四)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56.7%。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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