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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83号
【发布日期】2012-12-24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统筹兼顾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2年目录》详见附件。 

  二、《2012年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但此前公布实施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相关装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与《2012年目录》不一致的,以《2012年目录》所列技术规格为准,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并调整。 

  附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12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4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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