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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3-02-04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2月6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2月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税则号列为11081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和2011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2月4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