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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13-03-25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详见附件),现将上述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的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中的各项指标。

  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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