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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4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3-04-15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安规)固定电容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3年6月17日起执行,原《冻鳕鱼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NY002-2001)、《草甘膦原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SH013-2005)、《机制床单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4-2008)、《精梳毛与化纤制男式西服上装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7-2008)、《纯棉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0009-2000)和《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04-200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
     2 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1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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