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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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