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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的执行工作,商务部起草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5月27日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贸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条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视情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四条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五条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

  第六条商务部建议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的,应当在完成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程序后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七条对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修改或者取消不具有追溯效力,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八条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本规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生效的以及虽在此前生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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