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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经过研究讨论,我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时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3年11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

  2 电子邮件:tiaofasi@sipo.gov.cn

  3 传真:010-62083620

  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政编码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10月22日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电子信息产品已被广泛应用。随之而来的是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迅速发展,用户体验渐成决定产品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也在移动终端、智能家电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企业针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人员、资金方面投入不断加大,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但是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要求“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从而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不利于有效激励设计人员的设计创新。
  为适应创新发展的趋势,有效激励设计人员在图形用户界面领域的设计创新,促进电子信息产品的推陈出新,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必要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3月启动《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初稿)》,并向局内部门、相关企业征求意见。随后,经过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1.修改关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的规定
  现行指南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列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客观上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外。
  针对该项规定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删除原有规定,消除其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障碍;二是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调整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这是因为,并非所有产品显示装置显示的图案均应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第7.4节)
  2.修改关于产品图案的要求
  现行指南对于产品的图案有如下规定,“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表面上的图案可以动态变化的工业产品越来越多,为人们所乐见和熟悉。因此原来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技术和设计发展的现实状况,反而阻碍了新颖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因此予以删除。(第7.2节)
  3.增加关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为此,申请人所提交的视图应当包括能够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位置的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如果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申请人应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则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整体产品图和变化状态视图一起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第4.2节)
  4.增加关于简要说明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人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在必要的情况下,如视图不足以充分表明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应当对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位置、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进行说明。(第4.3节)

  (二)关于第四部分第五章的修改

  1.增加关于判断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考虑因素的规定
  一件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涉及多个方面,例如手机,可以针对手机的形状、色彩和图案作出各种调整和变化,也可以只针对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进行设计。调查发现,许多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者并不对产品的其他方面进行设计而只采用相关产品的惯常设计。在此情况下,判断一件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第6.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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