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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5号,公布关于终止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决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13-12-13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2013年6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3年12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3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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