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01-0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