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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文号】公告第2038号 
【发布日期】2013-12-19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和行业协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大豆磷脂油粉等8种饲料原料增补进《目录》,对豆饼等8种原料的名称或特征描述进行修订,将酿酒酵母培养物等3种产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1增补“大豆磷脂油粉”进入《目录》。在“大豆磷脂油”(编号233)原料名称中增加“大豆磷脂油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磷脂油与载体(玉米粉、玉米芯粉、稻壳粉、麸皮)混合、干燥后的产品,粗脂肪≥50%”。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2增补“棕榈脂肪粉”进入《目录》。在“棕榈油”(编号:2206)原料名称中增加“棕榈脂肪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棕榈油经加热、喷雾、冷却获得的颗粒状粉末。产品不得添加任何载体,粗脂肪≥995%”。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3增补“瓜尔豆”进入《目录》。编号:341。特征描述:豆科瓜尔豆属(Cyamopsis tetragonolobaL)的籽实。无强制性标识要求。

  4增补“辣椒籽油”进入《目录》。编号:514。特征描述:辣椒籽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强制性标识:酸价、过氧化值。

  5增补“腐植酸钠”进入《目录》。编号:11111。特征描述:泥炭、褐煤或风化煤粉碎后,与氢氧化钠溶液充分反应得到的上清液经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或通过制粒等工艺对上述产品进一步精制得到的产品,其中可溶性腐植酸不低于55%,水分不高于12%。强制性标识要求:可溶性腐植酸、水分。

  6增补“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进入《目录》。编号:1245。特征描述:以甜菜糖蜜为原料,经液体发酵生产酵母后的残液再经浓缩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钾、盐分、甜菜碱、非蛋白氮。

  7增补“食品酵母粉”进入《目录》。编号:1224。特征描述:食品酵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酵母经干燥获得的产品,以酿酒酵母细胞为主要组分。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

  8增补“酵母水解物”进入《目录》。编号:1225。特征描述:以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为菌种,经液体发酵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后,浓缩或干燥获得的产品。酵母可溶物未经提取,粗蛋白含量不低于35%。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氨基酸态氮。

  9修订“豆饼”(编号:2313)原料名称,增加“大豆饼”;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10修订“豆粕”(编号:2314)原料名称,增加“大豆粕”;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胚片经膨胀浸提制油工艺提取油后获得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11修订“豆渣”(编号:2315)原料名称,增加“大豆渣”;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12修订“膨化豆粕”(编号:2319)特征描述,去掉“或大豆胚片经膨胀豆粕制油工艺取油”。

  13修订“棉籽蛋白”(编号:2124)特征描述,去掉“以干基计”。

  14修订“酸化骨粉〔骨质磷酸氢钙〕”原料名称、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编号:969。原料名称:骨源磷酸氢钙。特征描述:食用动物骨粉碎后,经盐酸浸泡所得溶液,用石灰乳中和,再经干燥、粉碎得到的产品,其中磷含量不低于165%,氯含量不高于3%。强制性标识要求:粗灰分、总磷、钙、氯。

  15修订“其它可饲用天然植物”定义。编号:76。定义:其它可饲用天然植物(仅指所称植物或植物的特定部位经干燥或粗提或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16修订“葡萄糖胺(氨基葡萄糖)”(编号:1347)原料名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将原料名称修订为:葡萄糖胺盐酸盐。特征描述不变。强制性标识要求:葡萄糖胺盐酸盐。

  17将“酿酒酵母培养物”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6。特征描述:以酿酒酵母为菌种,经固体发酵后,浓缩、干燥获得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

  18将“酿酒酵母提取物”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7。特征描述: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可溶性组分浓缩或干燥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

  19将“酿酒酵母细胞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8。特征描述: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细胞壁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甘露聚糖、水分。

  二、腐植酸钠、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食品酵母粉、酵母水解物、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和葡萄糖胺盐酸盐同时增补到《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

  三、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鉴于有关内容已纳入本公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农办牧〔2013〕1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3年12月19日

(稿件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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