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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4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4-06-30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3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一节注释

  一、清单中第1栏包括协调制度中的章、品目或子目,第2栏陈述商品描述。对于前两列的每一条目,在第3栏和第4栏列举一条或两条标准。如果第1栏的协调制度编码前注明了“ex”,意为第3栏或第4栏的标准只适用于第2栏中提到的章、品目或者子目的一部分。当前两栏列出的一个条目在第3栏和第4栏分别列明标准时,任一标准均可适用。如果第4栏中无标准,则必须适用第3栏所列标准。

  二、对于该附件中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一)“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表示非原产材料价值占产品出厂价的最大百分比。例如,“非原产材料价值60%”表示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60%。

  (二)“章改变”表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所有用于生产产品的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三)“品目改变”表示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所有用于生产产品的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四)“子目改变”表示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产品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五)“完全获得”表示产品符合第33条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

  三、本附件以2012版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

  第二节第27章至第40章的注释

  一、基本原则是,如果分子的空间结构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产品的原产地应为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所在地;

  二、产品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被视为在一方完全获得:

  (一)第30章中通过细胞培养获得的产品;

  (二)第27章至第40章中通过发酵获得的产品。

  三、第二款提到的生产方式解释如下:

  (一)“细胞培养”是指在可控条件下(如特定的温度、生长介质、混合气体、PH值),在活的有机体外对人体细胞、动物细胞和植物细胞的培养;

  (二)“发酵”是指使用细菌、酵母、真菌或酶生产第27章至第40章的产品的生物技术过程。

  四、“税则归类改变”应为确定原产地适用的主规则。如果不能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应依序适用下列备选规则:

  (一)化学反应;

  (二)混合;

  (三)提纯;

  (四)改变颗粒尺寸;

  (五)标准物质;

  (六)异构体分离。

  五、上述第四款中所述的备选规则定义如下:

  (一)化学反应:

  “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化学文摘登记号(CAS)的改变可视为化学反应。

  在确定产品是否原产时,下列过程不不视为化学反应:

  1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2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或

  3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二)混合:

  对于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章、品目3302、子目350220、品目3506至3507、品目3707、及品目3808的产品,根据预定的要求,将数种材料有目的地按比例控制进行混合(包括分散),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混合工序可赋予产品原产资格。

  (三)提纯:

  对于28章至35章及38章的产品,如提纯工序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则该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1提纯后产品的杂质含量减少80%;或

  2因降低产品的杂质含量或清除产品含有的杂质,该产品适用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1)用于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分级的物质;

  2)用于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3)用作微电子的元素和组分;

  4)用于特定光学用途;

  5)用于健康和安全的无毒物质;

  6)用于生物技术;

  7)用于分离过程中的载体;或

  8)原子核级用途。

  (四)改变颗粒尺寸:

  对于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章的产品,有目的地控制性改变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资格。

  (五)标准物质:

  对于第二十八至三十二章、第三十五章及第三十八章的产品,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本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溶液)规则是指适用于分析、校准或参照的配制品,并具有制造商认定的精确的纯度或配比。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六)异构体分离:

  对于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二章及第三十五章的产品,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异构体,可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第三节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需的非原产材料加工要求清单(请您点击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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