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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215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 第2157号
【发布日期】2014-1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对金枪鱼等4类水产品进口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146号),对从俄罗斯进口的狭鳕等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为加强对合法捕捞产品进口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捕鱼活动,提高通关效率,农业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附件所列水产品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农业部不再签发纸质版《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具体办法为: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办结后,农业部授权单位中国远洋渔业协会通知申请单位,并实时将《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电子数据接受企业报关。

  二、有关单位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严格按照附件所列水产品清单内容,如实申报,并保证在报关时相关申报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农业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实施合法捕捞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的水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28日

(稿件来源:农业部)

 

附件:实施合法捕捞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的水产品清单

1.进口自俄罗斯的水产品:

 

2.其它进口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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