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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14-12-12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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