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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95号
【发布日期】2014-12-29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1);

  2对感光材料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2),对激光照排片(税号:37024321)按10%税率从价征税;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4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表4);

  5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莫桑比克、南苏丹、塞拉利 昂、塞内加尔、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乍得、中非、阿富汗、也门和瓦努阿图共2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安哥 拉、贝宁、多哥、厄立特里亚、科摩罗、利比里亚、卢旺达、尼日尔、赞比亚、东帝汶、柬埔寨、缅甸、尼泊尔和萨摩亚共1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5%税目零 关税特惠税率;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见附表6)。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不变,并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商品税率见附表7)。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8)。调整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数共计8285个。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5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

  海关总署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表8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 
    
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4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
    
5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表5-1表5-2表5-3
    
6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表6-1表6-2表6-3
    
7出口商品税率表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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